房产资讯网
欢迎来到房产资讯网

网站首页 房产销售 房产销售符合加计抵减,房产销售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吗

房产销售符合加计抵减,房产销售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吗

房产资讯网 2024-08-16 15:50:04 房产销售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销售符合加计抵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房产销售符合加计抵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租赁服务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取决于具体的政策规定和业务类型。

房产销售符合加计抵减,房产销售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吗

首先,加计抵减政策是国家为促进经济、扶持企业发展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在某些情况下,如动产租赁业务,租赁服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0%的优惠。但具体适用条件和操作方式还需要参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此外,对于租赁服务的会计核算,也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总的来说,租赁服务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需要具体参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来确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法律顾问。

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2019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2019年第87号公告《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指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对于设立时间不同的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

1、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9月30日均无销售收入,预计应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2、某纳税人在2019年10月1日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11月份一个月有销售收入,也应当按照10-12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预计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明确了暂无收入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问题。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口径与其保持一致,即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若企业暂无收入,取得的进项发票认证后填写附表4将加计的15%的税额填入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额处填0,待以后月份销项大于进项时,再在表4实际抵减额处填销项减进项税额的差或之前累计的加计15%的金额,哪个数小填哪个。例收入0,进项税额100,则将15%加计金额15填入表4本期发生额处,例下月销项税额为300,进项税额0,则在附表4本期实际抵减额处填15,则本期应纳税额会自动生成185.若本期又有进项税额150,表4中本期发生额7.5,本期实际抵减额处填22.5本期应纳税额自动生成27.5.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款“关于加计抵减”的第二条规定。

1、关于暂无销售收入的特殊情形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 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一般的情况下,纳税人以一定时间区间内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是否超过50%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应在本年首次加计抵减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加计抵减申报热点问题,您解决了吗?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填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加计抵减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和第七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应纳税额减去计算出来的当期抵减额,直接填在主表的第19行,即本栏 “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 “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本月数”-“实际抵减额”,而不是填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内。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哪些行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销售符合加计抵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销售符合加计抵减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