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销售几个点增值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房产销售几个点增值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开发商卖房、收款、开发票,直接产生增值税。不是按照“套”交税,而是按照房屋总价交税。
1、增值税
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含税价÷(1+11%)×11%
执行简易计税法的,应交增值税=含税价÷(1+5%)×5%
2、附加税(城建税7%、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
应交增值税税额×12%
3、预交企业所得税
含税价÷(1+11%)×10%×25%
4、预缴土地增值税
含税价÷(1+11%)×2%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要缴纳的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房地产业务所涉及的诸多相关税种的总称,具体包括增值税3%、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的土地增值税、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所得税、房产税等。 开发商卖房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商开出售楼收入发票,就要交营业税;年终报表上账面有利润要交所得税。
清盘了要结算该盘子的总盈利,要交土地增值税。
并且后两种税种目前都是预交的。即还没到财务年度末结账就要预交所得税;还没到清盘时刻就要按比例预交土地增值税。
上海房产增值税有两种一种是全额增值税,针对不满五年的商品房。计算公式是:总价除以1.05再乘以百分之5.3。还有一种是差额增值税,针对的是满五年的非普通住宅。计算公式是:现在的成交价减去当时的购房价得出的差额部分除以1.05再乘以百分之5.3。
只是自建自用的建筑物不用缴纳营业税(属于免税范围);但是一旦对外出售则要缴纳两道营业税,如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施工建造(自建)建筑物用于销售时,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税目税率看,纳税人发生的自建行为属于“建筑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销售自建建筑物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可见,纳税人在销售自建建筑物时要同时对一项建筑物中的“自建行为价格”分别按从事建筑业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缴纳两次营业税。
答: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申报示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20.00万元。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 2,220.00 ÷ (1+11%)* 3% =60.00万元
在当今的高房价下,随便一两套房子的售价就轻松突破500万了,所以除开极少数特殊情况,房地产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方面,既有一般纳税人的常规特点,也有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特殊规定。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有两种办法: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
●简易计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
同时,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计税办法:采用当期取得的包括价外费用的全部价款,扣除当期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按照两者差额,换算为不含税价,适用9%税率(2019年4月1日后的最新税率)计算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同一个房地产项目一般以同一个《施工许可证》为准,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计税办的,不能同时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办法。
房地产预售制产生了大量预售行为的发生,虽然根据营改增文件,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不再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仍然要按照取得的预售款收入3%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销售几个点增值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销售几个点增值税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