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销售进项税率调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销售进项税率调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木方、实木大板,属于初加工的农产品,税率10%(以前是11%)。
施工企业购进的木方、实木大板,如果是从经销商那里购进的,购进时的税率应该是10%(以前是11%)。
一般纳税人销售购进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汽车,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税率。
根据购进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两种计税模式:一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减按2%;另一种是适用一般税率,按照13%计税。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小汽车、摩托车或者游艇时,如果购买时间是在2013年8月1日以后,按文件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如果出售,就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就跟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一样。
举例:
某一般纳税人在2014年购进一辆小汽车,购进价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已经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5月1日出售该小汽车,售价33.9万元,那么应计提销项=33.9÷(1+13%)×13%=3.9万元。
为什么这么规定,这是因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特性,购进时允许抵扣且实际抵扣了,销售时就应当计提销项税额。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小汽车的时间是2013年8月1日以后,但是当时一般纳税人没有抵扣,在出售时,仍然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是因为政策已经允许你抵扣了,但是你自己不抵扣,那是纳税人自己的事,销售时仍然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提销项。
是的,根据销售额,按13%正常缴纳增值税。
按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可以按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只能开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要开专用发票,只能放弃1%的减免,即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
从2020年5月至2023年底,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0.5%)×0.5%,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是按照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是流转税,环环相扣,一路转嫁,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但是中间的暂时承担者税负如何分配也是十分科学和严格的,如果参与到抵扣链条中了,买的时候按照进项抵扣了税额了,卖的时候自然要按照适用税率,也就是13%计算销项税额。说白了就是,当时少缴税,现在就要多交税,我说的多与少是相对而言,非绝对的多与少,参与到中间环节的纳税总量是不变的。
所以,如果当时按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可以按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因为没有参与抵扣环节,单独计算应缴纳的税额。
汽车已于2013年8月份开始,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了,所以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这个时间段以后一定要取得发票进项抵扣,然后出售的额时候按照适用税率计算。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的,也就不存在抵不抵扣了,卖的时候按照3%计算然后减按2%征收。
汽车以前是不允许抵扣的,但是后来放开了,原因是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性增值税过渡,特别是营改增以后,基本上所有的经营行为都被纳入到增值税链条当中,因此作为参与者,一定要取得专票,合法抵扣,节省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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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销售进项税率调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销售进项税率调整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