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公司套取贷款利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公司套取贷款利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家现在是一竿子打死,合法的民间房产抵押借款也不能了,调头过桥也不能了,可是那么多借款客户包括按揭买房客户,都没有垫还了。民间资本还有地方吗。银行机构能覆盖到所有需求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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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本金能够要回;利息若已付,超过36%的可通过诉讼追回;利息若未付,超过24%的可以不再支付。
依据: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②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出借人有以上行为的,即构成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后,资金将依法追回。②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息实行“两限三区”原则: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
总结:综上所述,按照法律的规定,高利转贷后,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资金均要被追回。对于利息,支付超过36%的,可以诉讼追回。
首先,第一个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违法行为了,很大可能涉嫌犯罪了(高利转贷罪);其次,出借人的本金是可以要回来的,但如果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最终的归属是金融机构;第三,借款人归还本金时,本金金额要扣除超过年利率36%的高利息部分。
骗取贷款,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骗取贷款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三)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论处。
(四)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1.构成犯罪。
2.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目的是骗取钱财的都构成犯罪。经济犯罪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骗取钱财,否则定罪困难。
3.我们必须擦亮眼睛,决不能轻信高额利息等诈骗行为,做到防犯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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