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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的钱是给谁的呢,房产公司的钱是给谁的呢怎么查

房产资讯网 2024-09-27 05:00:04 房产公司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公司的钱是给谁的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房产公司的钱是给谁的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用自己公司的钱给自己买房可以在公司报销吗?

结论:应该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提问者使用了“我自己的公司”这个词,估计意思是,提问者是公司的股东。提问者其实问的是,自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用这家公司的钱给自己买房子,是否涉嫌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公司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前者达到一定数额构成挪用公款罪,后者达到一定数额构成挪用资金罪。;而用公司资金给自己买房子,等于公司的财产被花掉了,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其实属于将公司资金占位己有,购买房产属于大额支出,肯定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公司被提问者控制,可以采取借款的方式,然后在会计上做一个技术处理,就不构成犯罪,即便有责任也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房产公司的钱是给谁的呢,房产公司的钱是给谁的呢怎么查

小区的物业是谁找来的?

我们小区在贵阳金阳世纪城,刚入住小区时,由房开商的子公司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因为新楼盘在交房后由于入住率底,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都由房开商暂为管理。

小区入住率达到50%后,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成立后。如果房开商的子公司物业公司管理到位,大部分业主都比较满意。由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大多数通过后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定物业合同并公示,可以继续留用。如果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业主评论很差,业委会在争得业主的认可后,可以炒掉这家物业公司,然后招标聘请新的物业公司入住小区进行管理。

小区物业是由业主找来的,第一个业主产权方(建设及产权方),按照法律要求,小区第一个业主产权方,不对外销售,可以不请物业,如果对外销售则必须聘请前期物业,因此,前期物业有没有取决于第一个业主是否销售自己的产权商品。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楼盘时,必须配套前期物业管理。并在销售合同中,向买房人明示,并经对方签署同意。

当楼盘业主达到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合同生效之时,前期物业合同进行终止。

以前企业的老公房,一直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居委会可组织业主投票,选聘物业公司来加强物业管理。

关于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的纠纷,今后可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就是以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的党委为领导核心,领导业主大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搞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当然物业管理费是必须要交的。

下面是最新的媒体动态报道。


您好:这个问题还真的问得好?说实话,还真的没法回答。只记得自己办理房屋回迁手续时时候,人家告诉我交什么钱,自己就交什么钱,等到回家了,看看单据才发现有物业费,由于不知道什么是物业费,心里想交了也就交了吧。可是后来在办理产权证时,又出现过物业费还有需要物业公司的盖章,这时,才明白这物业费是什么意思,就开始上网查询一下,根据当时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必须得有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可是当时所居住的业主都没达到70%,根本就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哪来的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这物业公司是跟谁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再去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办事人员告诉我,不交物业费,就不给办理房屋产权证。无奈啊,只有又交了物业费。这时,才给我们办理房屋产权证,至于您说的这是谁聘用的,还真的不知道,反正是不交物业费,就不给办理房屋产权证。至于这其中有没有利益关系,就不得而知了。

​企业购买房产应该如何记账?

企业购买的房产一般要根据用途来记账。

一、如果是企业自己用,但购房发票和不动产证上必须是该企业的名称,这时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固定资产(房产的原价加契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购入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能计提折旧,购入后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二、如果是买给员工的,不动产证上写的员工的名字,这时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同时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的时候,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是不得超过全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的部分需要调增至本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一些前期物业是开发商自己家公司?合理吗?

期物业分两部分,在期房销售过程中,大公司会要求签定前期物业协议,做为交房前前期管理的约束条件,这部分物业管理是不收业主任何费用的(通常由开发商代缴)。另一部分是,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商代为确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后期业主委员会可针对物业公司服务情况自行调换,但这部分的管理是要收取费用的。

开发商自建自管这个事情讨论了多次了,再啰嗦几句。

物业管理这个事物不是咱们的发明,它起源英国,成型于美国,上世纪八十年代自香港经深圳引入内地。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家物业公司就是深圳房地产公司成立的。

应该说,开发商自建自管在那个年代,这是历史的必然。

按现行法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由开发商负责选聘前期物业,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谁愿意把自己开发的小区交由外人前来打理呢?

03版《物业管理条例》在这个问题上也只是“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既然只是提倡,那么自建自管就不是禁止性规定,就不违法。但是合理吗?

这个问题就复杂了。

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是开发商自己的很正常啊!很合理!不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别的公司管理难度很大。

你想想看,如果开发公司不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那么后续楼盘的资料交接、楼盘的售后维修、 公共区域配套设备的完善等方面工作都不会顺利的进行。

楼盘在开始阶段,业主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只能按照60—70%收取,物业费减免是很高的,但是物业服务还是要跟上去的。很多前期物业公司是赔钱的,需要房地产公司对物业公司进行补贴。如果不是房地产公司自己的物业公司,开发商是不会补贴的,那么物业公司很难维持下去。

楼盘开始入住阶段,很多楼盘并未完全销售出去,没有销售的住宅物业费是由开发商进行垫付的。如果不是开发公司自己的物业公司,那么这部分垫付的物业费解决起来也会很麻烦。

《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虽然是提倡不是强制,但是大多数地区住建局要求,开发商在拿到预售许可证前必须进行进行招标,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在招标的过程中,如果招标公司有自己的物业公司,参与投标的公司基于前面说的原因,大多就心照不宣的,自动放弃投标权力或者是随便应付一下,由开发公司自己的物业公司中标了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公司的钱是给谁的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公司的钱是给谁的呢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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