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强制执行过户条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强制执行过户条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联系不到原房主不符合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的条件,无法在房管局办理过户。土地证过户找不到原户主的,最好的办法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再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证的过户,必须有原产权人(原户主)的配合协助,没有原产权人协助的,土地登记部门不予办理。
因原产权人已找不到,所以原产权人不可能履行其协助义务。
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由司法强制取代原产权人的协助履行,因此,起诉就成了首选办法。
因原产权人已找不到了,所以起诉后,法院应当通过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等判决书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土地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扩展资料: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
1、民事起诉书。
(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
(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已经出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但买受人可以对法院执行行为提执行异议。
首先,法院可以执行该房产。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第三人即使买了该房屋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其次,买受人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买受人购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符合下列条件,买受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排除执行。1、执行标的为金钱债权,2、在法院查封该房产前,买受人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3、买受人已经向被执行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购房款已经交付给法院执行,4、买受人在法院查封该房屋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5、非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最后,在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一般不会处分该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该房产,或者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法院支持的,则执行法院将不得执行该房产。但买受人提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或者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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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产,有些情况法院是可以执行的,有些情况是不能执行的,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执行的,如果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执行的,法院予支持:
第一种情况:金钱债权执行中,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一般指二手房),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种情况: 金钱债权执行中,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即一手房),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首先,夫妻离婚协议并不需要公证。
其次,存在房贷的情况,无法办理过户。
关于该问题,具体理由是:
一、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该条款合法有效,在法律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约定既确定了房屋的归属,又要求没有房子的一方有配合过户的义务。
如果纯粹从法律上来看,毫无疑问,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起诉到法院,即便对方不去房管局配合签字,法院也能够给房产登记部门发协助执行书,届时无需对方到场签字就能完成过户变更手续。
二、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除了法律问题,还会涉及到其他的问题。如还有房贷没有还清。那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法院判决了过户,也无法执行,或者称之为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原因在于,过户手续还需要遵循房屋登记部门的规定手续以及银行借款协议等约定,
因此,日常生活中,如果未还清银行贷款,无论是银行还是房屋登记部门,是不能进行变更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的。
你好,这个问题问得好,这里涉及到《民法典》前后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问题。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房贷没有还清,未解除抵押权之前,这个房子是没有办法过户的,但是在《民法典》之后,未解除抵押的财产直接过户,在法律上成为可能。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不管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设定有抵押权的财产,不可以直接过户,需要解除抵押权以后,才能够办理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交易双方达成了转让的协议,但是,这种交易只是普通债权关系,而且,如果要完成过户,必须先还清贷款,解除抵押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直接规定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但是,为什么说在法律上只是一种可能性?
因为,虽然法律规定的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也规定了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应该说,民法典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有进步意义的。
贷款没还清的情况下,房子不能过户,在大部分城市和地区,也不能公证。
只能在离婚协议里,或者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里写清楚,这房子归谁所有。
然后等到贷款还清了,可以过户的时候,立刻去过户。
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拿着离婚协议,提起一个单方面的确权之诉,等法院下了确权判决之后,拿着判决书去房管局,要求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如果法院判定和民政局协议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得房一方在房贷未付清时,是兀能过户的。要向银行一次性或多次还清才可过户,在还清银行贷款,可持有领行证明和判定书或协议书,就可以过户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强制执行过户条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强制执行过户条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