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过户离婚协议丢失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房产过户离婚协议丢失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房产证和其它资料就可以过户,购房发票在出售房屋的过程中意义不大,在个人所得税无法减免且要求按20%征收时,提供购房发票能做为购房成本抵扣原值,其它情况都用不着,另外,购房发票通常在房管局都有备案,可以在房管局档案室调档。过户所需资料:
1、如果不涉及税费方面的减免,只需要产权人带身份证就可以了。
2、如果涉及税费方面的减免,就城要产权人及配偶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单身证明)
男方婚前的车辆婚内赠与协议赠与女方,但没有过户离婚后不能要回的,在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后,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如果一方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所有,动产已经交付,而不动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则赠与完成,赠与方一般无法撤销赠与。而如果一方将其名下的婚前房产,通过夫妻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或者直接赠与另一方,而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赠与一方可以撤销对另一方的赠与。
因此,一方将其婚前房屋赠与另一方的,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赠与方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就无法要回,除非在婚前赠与财产时附有相应的条件或者期限,如约定要办理结婚登记等这种情况下只要是条件没有成就就可以要回赠与的房屋。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还是存在争议的。
首先夫妻之间如果书面约定将一方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应当是属于一方将其房产赠予给另一方的意思。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财产约定的协议,该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视为该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另一方只要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过户义务。这是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内协议赋予的特别效力。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人认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赠予另一方这种赠予形式并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之一,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赠与条款。如果适用合同法赠予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如果一方赠与一方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之前原则上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所以这种情况主要是争议就是要看适用哪一条法律规定。不同法律适用所导致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但是这个对于普通的百姓来说可能过于专业或者不太好理解,大家只需要记住,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没有涉及夫妻双方其他财产方面的分配,一般这种财产协议,有可能被视为赠予的。如果不过户存在被撤销的风险的,所以建议大家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进行过户或者将赠予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防止另一方反悔。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登记又是以登记为准,所以有人主张房产没有登记之前,赠与方可以反悔。
谢邀了!按理,约定,大于法定。这是法治国家一传统。中国是成文法体系国,不象外国注重判例法。结合本案,约定事由,一方反悔,你要房产,可举证。若是赠予情形,要依婚姻法,相关解释区别对待了。你所问问题,不是十分严谨,简复故如上,抱歉。
先说结论,能拿到房产!
理由:《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登记又是以登记为准,所以有人主张房产没有登记之前,赠与方可以反悔。
但是合同法第二条有明确约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且《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俗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我们来看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如果你们夫妻之间对你们的房产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进行,离婚时一方的反悔并不会影响当初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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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房产属于婚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即使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依据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如果婚内约定房产归你,有没有相应的协议?
需要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内若书面约定房产归你,属于赠与行为,即使离婚时反悔,可依据该书面协议要求办理过户。如果并未签订书面协议,需要收集其他证据证明房产归你的事实。如果该赠与附加某些条件,可以结合条件的内容具体分析。
如果该房产属于婚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即使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依据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若书面约定房产归你,属于一方放弃其财产行为,可依据该书面协议要求办理过户。如果并未签订书面协议,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当然拿不到房子。
看题目估计出题人是女性,房子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不然也不用约定归属进行过户。
咱们先不提法律法规了,就从基本的信义说起。别人的房产为什么给你,这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不然那么多人这好事怎么就落在你头上了。不难想到这是男方为了婚姻继续做出的让步,此时婚姻继续就是前提条件。如果婚姻结束了,你违约了,这份协议也就没有用处了。房产自然不会再给你。男方既然宁愿出让房产也要继续婚姻,那就不会主动离婚。
以婚姻继续为条件要求出让房产,不管违不违法都是不合理的。背信弃义还想要房产,这也太过分了!
说了半天还是离不开法律,像题目中的这种情况婚内协议出让房产但没有过户,离婚时出让方是可以撤销该协议的,女方自然得不到房产。
如果出让房产的是女方,那么男方也不可能得到房产。可是有这种情况吗?
法海一粟的观点:婚内约定房产归属后,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仍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如果双方离婚的,涉案房产应当归题主所有。
1、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已经有了例外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根据我国的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发生变动后,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其规定处理。比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成立时设立。这里就没有登记生效的规定。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就题主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夫妻之间就不动产权的归属所作出的约定,是否必须登记。这就涉及到是否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2、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就是法律另有规定的表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海一粟认为,这里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就是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对财产归属所作出约定后,即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无须进行物权变动登记。这是因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制度是物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推定为共有财产,除非另外约定。这里,婚姻法并未规定这种“共有”需要进行物权登记。因此,既然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共有制的问题,没有规定“登记生效”,那么,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问题,按照体系解释的原则,即应当认为,也不需要“登记生效”。
3、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问题。对于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这就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问题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夫妻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后,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就是说,此时此地,物权已经发生变动。“权利转移”的事实已经发生。因此,即使从赠与的角度,赠与人也无权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有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其实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他只有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如果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其中一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反悔了,离婚协议就是废纸一张,没有法律效力。当双方领了离婚证后,离婚协议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了。如果一方认为离婚协议有问题,不想执行了,他只能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当然,理由和证据必须非常充分法院才会支持。
具体到本案,首先要考虑你们是不是已经办了离婚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还不能说房产产权就是你的,还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你丈夫的份额只能按照继承程序处理。
如果你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房子的产权就是你的了。但是因为你前夫已经去世,已经不可能再配合你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了,因此,你还需向法院提起房子的确权之诉,让法院确认房子的产权是你的。然后,你再凭法院的判决书去不动产中心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过户离婚协议丢失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过户离婚协议丢失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